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粤71行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胡林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74。
上诉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4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万胜公司多名员工分别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求广州公积金中心向万胜公司依法追缴。广州公积金中心经调查,作出多份补缴决定,责令万胜公司分别为其员工补缴拖欠的数额不等的住房公积金(各员工除入职时间不同导致被拖欠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存在差异外,其余案件事实相同)。万胜公司不服,就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补缴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和本院经过审理,已作出多份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同的判决,驳回万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原审第三人亦系万胜公司的员工,其被拖欠公积金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以及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万胜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的情形,与本院已生效判决中原审第三人的情形完全一致。万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与本院已生效的其他案件亦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万胜公司与其多名员工存在住房公积金争议,经员工投诉后,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多份内容基本相同(仅数额存在差异)的行政决定,责令万胜公司为其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万胜公司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后,原审法院及本院已作出相同的生效判决。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争议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对万胜公司具有相同拖欠公积金情形的个案争议具有同样的规范意义。万胜公司本应依据生效裁判明确指引的规则,对本案原审第三人作出相同处理,但其在多次起诉且均已败诉的情况下,继续提起同类诉讼,反复提出同类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原审法院依照其他同类案件裁判所适用的相同理由,驳回万胜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城
审 判 员 石晓利
审 判 员 林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嘉祥
书 记 员 黄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