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胡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媚,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丽,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戴春、胡湘弟、戴云、卜太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933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5305号民事判决书,***、戴春、胡湘弟、卜太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28716.8元及利息(以4686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以3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以78250.2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不在上述住所地居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
二、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立案之日起1年),无实际划拨款项。
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占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房屋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三年;本案现对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份额无处置权。
四、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粤××号两辆奥迪牌机动车的档案,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二年;本案现对上述轮候查封的车辆无处置权。
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家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