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3421号
原告:肖志彬,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昭宇,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西路79号104铺。
被告:广州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北联围仔工业路2号A座605房。
原告肖志彬、***与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志彬、***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志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肖志彬、***负担。
审判员 袁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