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林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驷马镇雷鸣村3组11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512174840。
关于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12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损失501773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74元,由被告***、**负担45415元,原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5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E*的奥迪机动车、车牌号为粤E*的奥迪机动车;轮候查封***所有的位于荔湾区龙津东*号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的5/135产权份额。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112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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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