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徐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德,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阳,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950号14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夏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周刘金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宸
书 记 员 江慧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