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申788号
申请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歌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申请将(2019)沪01执685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中院作出(2019)沪01执685号决定书,决定将**公司与上海XX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2年11月30日,**公司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歌城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2)沪0115破42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歌城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上海歌城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