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860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B234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950号14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