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860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69号1幢B234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239号3幢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950号14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马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