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3332号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贷款本金2400000元及自2021年9月21日至给付完毕之日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执行费26400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账户中划拨回案款1620610.5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400元,已将案款1594210.53元向申请人发还。现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案款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3332号之二
陕西某某某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贷款本金2400000元及自2021年9月21日至给付完毕之日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执行费26400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账户中划拨回案款1620610.5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400元,已将案款1594210.53元向申请人发还。现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案款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19)***经字第41号公证书及(2022)***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