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369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武汉**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