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源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5727号
申请人深圳市环源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上排四工业区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634133。
法定代表人谢春梅。
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57404D。
法定代表人席伟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环源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环源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3971.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环源虹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200015391)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迪斯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73971.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