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4民终1108号
上诉人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博物馆、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斌 审 判 员  任 军 审 判 员  毛美美
法官助理  陈露桦 书 记 员  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