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义安洁净煤有限公司与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保134号
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冯冠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苏03执保1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10月29日,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釆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苏03执保168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10月10日,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釆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釆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