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维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监察(监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行申10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立民,该厅厅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郭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兰祥,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楚,女。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邯郸公司)退休审批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2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追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被告,由法院经过审理确定适格的被告。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河北省人社厅提交的主要证据即公示照片是伪证,是在复议期间8月26日违法向中煤邯郸公司收集的,一、二审均未质证、认证。中煤邯郸公司仅在2017年12月29日做过一次公示,这次的公示有异议,不符合退休核准表填写的要求。3.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在2019年6月办理退休前,没有做过符合退休核准表填写要求的公示,一、二审认定已经按规定做了公示,没有依据。本案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案。对核准表没有填写公示时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过错,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申报单位必须补正全部内容重新申报。申请人的退休事项应当由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安排解决,且申请人与中煤邯郸公司尚有未完成的诉讼和公司清算,应当在公司完成清算后再办理退休。案涉退休核准表是伪造的,申请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真伪。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被告即河北省人社厅不是适格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是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回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在河北省人社厅审核前,中煤邯郸公司已就***退休事项进行了公示。案涉《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中未填写公示日期对***退休审核等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明显属于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案涉核准退休的行政行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河北省人社厅依法审查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案涉《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后核准其退休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竹竹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孙学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