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80号
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郝心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阶雷,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凤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