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洁净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孙凤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洁净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洁净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民终1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安洁净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