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与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534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负责人:姚庆杰。
被申请人: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许风明。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黑龙江沪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侯苈芮
书 记 员 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