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民初136号
原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74309T),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13-1。
法定代表人:李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辉,该公司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永丽,山东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2000004896),地址: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开发区大三角物资市场4-13到18号。
法定代表人:倪闫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兰兰,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0000147631),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郑建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525元退还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左志萍
审判员 宋敏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保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