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0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好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闰娟,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ZL20112005764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0元。判决生效后,因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账户打入案款47976元(包括执行费590元),案款给付申请人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青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