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5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费县城外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安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安田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安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安田村民委员会及其所有的在他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