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恢6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钟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16766H。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费县薛庄镇马头崖村织机构代码79734733-4。
法定代表人:于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房存花,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张清波,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费县外环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172028XJ。
法定代表人:侯利,经理。
被执行人:于群,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房存花、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费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房存花、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群及被执行人***、房存花、张清波、于群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