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恢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钟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16766H。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费县薛庄镇马头崖村织机构代码79734733-4。
法定代表人:于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房存花,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张清波,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费县外环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172028XJ。
法定代表人:侯利,经理。
被执行人:于群,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房存花、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费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清波有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车号鲁Q×××××),于群有玛莎拉蒂汽车一辆(车号鲁Q×××××)。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清波所有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车号鲁Q×××××),于群所有玛莎拉蒂汽车一辆(车号鲁Q×××××)。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三、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