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恢6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钟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16766H。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薛庄镇马头崖村。组织机构代码79734733-4。
法定代表人:于群,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房存花,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张清波,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外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172028XJ。
法定代表人:侯利,经理。
被执行人:于群,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程栗业有限公司、***、房存花、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当事人已就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费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60万元及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执恢65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清波、费县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锋
审判员 陈开欣
审判员 霍雁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