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24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镇五里铺223号(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巫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光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石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锁柱,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陈锁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陈锁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建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岳芳桃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