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6民初1773号
原告**二布,男,东乡族,生于1975年4月1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
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娃,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1日。
原告**二布与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东乡县达板镇经营一家建材厂,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5日二被告其工程建设需要,从原告处购买水泥。被告***挂靠于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处,2021年5月2日,被告***与原告**二布经核算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再剩余货款26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的货款,约定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下二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于2021年8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60000元等。本院受理该案后,二被告对货款金额欠条及对剩余货款金额进行了核实确认,并两被告同意给付,但给付时间延长为由进行口头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两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欠原告**二布货款26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两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二布货款6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两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二布货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两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二布剩余货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艳 梅
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忠 文
书 记 员 汪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