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9民初19号
原告:*太元男,1974年6月24日生,满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国男,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太元与被告***、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太元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元以与被告***、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太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