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2237-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通升天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环球汇金湾**。
法定代表人:黄伯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香缇郡沿街配套公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伟佳,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通升天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312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通升天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和安装款合计5233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3300元未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长城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时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