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891执1883号
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双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在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苏0891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双龙明珠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款项728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3.5元,合计73277.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经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999.16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22)苏0891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