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873号
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广湛公路三江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419L。
投资人:谈永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珊珊,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宝象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91320104********。
法定代表人:叶红霞。
担保人:谈国彬,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7433.1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担保人谈国彬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其名下的奥迪牌粤JY××**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4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4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谈国彬名下的奥迪牌粤JY××**号小型越野客车。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257.17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永丰不锈钢厨房设备厂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丽燕
书 记 员 许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