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5122号
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宝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南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成都大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故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原告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