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7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宝象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6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证据《北京办考核提成计算支付明细表》。庭审中***陈述《北京办考核提成计算支付明细表》是其在被逼迫下签的,审判员受到广龙公司的诱导,错误的认定了这份广龙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虚假证据。***在庭审中要求广龙公司提供2012年和2013年两年的银行转账记录给法庭,广龙公司未提供。《北京办考核提成计算支付明细表》是广龙公司依据2015年度各办事处薪酬考核管理办法选择对于公司有利的部分做出来的,并以威胁不支付提成的方式,逼迫***所签。广龙公司在此之前的提成都是口头约定的,业务员是没有提成确任文件的,业务员基本没有证据来维权。《北京办考核提成计算支付明细表》从2012年至2016年列了五年的费用总计3698669.97元。在2015年之前是没有各办事处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都是拿基本工资+补贴+业务提成的,办事处运营费用是公司负责的。(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证据各办事处薪酬考核管理办法。1.这个考核办法的第三章附则中明确指出是2015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之前和之后都没签过,在此之前和之后***都是拿基本工资+补贴+提成的。2.在该考核管理办法第三项第1条明确约定:提成结算,价格按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成交的,业务员提成5%;超出5%以上部分,扣除20%税收后全部归业务员提成。提成包含销售员所有费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都是公司制作的)。具体实施中广龙公司感觉自己吃亏了,便不按此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只执行对公司有利部分。为此***与广龙公司争执过,所以2015年后不再与广龙公司签此考核管理办法,双方默认重回之前的规则业务员薪酬:基本工资+补贴+提成(提成点数由公司核算后给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广龙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的报酬中包括提成。***虽主张广龙公司欠付其提成三百余万元,但未就提成的项目、计算方式和数额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在仲裁和一审期间主张的提成数额亦前后不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龙公司是否应支付2010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业务提成款及其数额如何认定正确。在对争议焦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考虑具体案情,在对提成项目、计算方式和数额等进行核算的基础上,认定的应付提成符合本案实际,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得当。***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