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4536号
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武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系该单位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57元,减半收取为869.29元,由原告郑州市圣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