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执行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杜显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48779.80元及利息(按生效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吕军尚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