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民初130-1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赵乐伟,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杜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许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7.45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该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4)许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民终2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4)许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并申请对被告财产继续进行诉讼保全,将诉讼保全数额增加至5430.12万元,并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0.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建稳
审 判 员  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  应建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