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105行初344号
原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3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杜顺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12月1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孟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