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治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行人平舆县三鑫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平舆县平和路西段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屈东森,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平舆县三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平舆县三鑫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平舆县××商贸城××区××层的房屋(房产证号:**),上述房屋经平舆县人民法院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愿接受房产抵债,且双方有纠纷正在诉讼,尚未有结果。
2、查明被执行人平舆县三鑫置业有限公司有别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现已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有纠纷正在诉讼,尚未有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723执恢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舆县三鑫置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亚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