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5301号之一
原告: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平和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屈东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治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中止诉讼。现因中止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张晓辉
审 判 员  孟庆功
人民陪审员  苏小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占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