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平和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屈东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治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置业)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7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舆三鑫置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对建筑工程面积及增加、减少的工程量认定错误,建筑工程面积应按合同约定的30718.08平方米计算,新增工程量应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鉴定的新增工程量部分不属实,返工费不应该计算入新增工程量中,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减少了很多工程量,但没有全部进行鉴定;(二)红线调整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三)维修期内被申请人没有对应该维修的项目进行维修,且还有多项维修期没有届满,判决申请人返还80%维修基金显失公允;(四)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延误工期300天,判决被申请人只承担140天的违约责任不当;(五)被申请人应该承担没有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原判未予处理,属于漏判。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三鑫置业与被申请人阜阳房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关于施工面积、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方面问题,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采信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红线调整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承担问题,因造成该部分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建筑手续尚未完备时的违规提前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一、二审法院判决对此损失双方平均分担,判处适当;(三)关于维修基金的返还问题,涉案工程验收完工后,被申请人针对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实施了维修行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申请人返还部分维修基金并无不当;(四)关于工程迟延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工程迟延竣工,双方均有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判决被申请人承担140天的违约责任,判决适当;(五)关于被申请人未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约定按工程总价由被申请人提供工程发票,在工程总价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未提供工程发票的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