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3082号
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葛庙村三塔商砼产业园龙凤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70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万方广场4#楼(B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3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