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302H,住所地颍州区西湖大道万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治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颍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成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