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685号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万方广场4#楼(B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3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04民终1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机动车以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