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02民初15673号
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房地产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被处罚款176415.39元;2.判令被告退还剩余不合格波纹管价款8313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2005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釆购合同》。约定原告釆购被告生产的型号为300的六棱波纹管1350米,单价163元,总价款220,050元;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等如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货物总价款的10%向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付清了全部货款。案涉产品系用于界首市城区积水易涝点治理工程。2022年6月20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不服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023年3月2日,界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原告在施工中使用上述不合格建筑材料为由对原告罚款168,014.66元,对原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8400.73元。目前还有型号300的管材570米、型号400的60米留置在工地上。为依法维权,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瑞皇公司辩称:1.首先作为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我们注意到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事实和理由,特别是说到理由,我们注意到是两条,第一,是关于产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原告的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双方的合同的约定,只明确了也就仅明确了是由环刚、环柔、冲击、烘箱、蠕变五项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因为涉案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更没有国家强制性所参考的,我刚才提到的五项指标,也仅仅是参考的相关国家推荐性。那么涉案的五项指标,是完全合格的。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我们注意到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结论是不合格。首先在这里我们对界首市他的一个行政行为,我们是有认为是有错误的地方,或者是鉴定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没有资质或者是适用标准错误,而且我们认为他们整个的一个行业对于管道完全是用于一个国家标准,这个行为也是错误的,那么作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我们出具了相关的行政处罚的通知,但是我们是有异议的,至今仍然再走行政的诉讼的程序。这是关于事实方面的。我们注意到原告的诉请一表达的是对罚款,也就是针对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原告方的一个罚款,罚款由被告方来承担,更没有和法律的依据,该罚款是界首市相关的单位,对于产品的使用者的一个处罚,那么应该来说即便产品有产品质量问题,但是我们认为是没有什么产品质量问题,那么作为原告方本身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注意的义务,这是对于原告一个行为的一个罚款,当然对于被告一个处罚,我刚才已经说到了,我们是不认可的,这应该予以区分,所以我们认为即便原告认可了处罚的话,并不代表被告认可,而且是一个针对使用行为的一个处罚,与被告无关,与本案是否具有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合格证件是也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阜阳房地产与乙方瑞皇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界首市城区积水易涝点治理工程提供六棱波纹管,其中型号300数量为1350,单价163,小计220050;型号400数量为72,单价180,小计12960,合同价款合计233010元。合同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特别约定如下:环刚度大于等于12.5,(环刚、环柔、冲击、烘箱、蠕变)配合甲方通过检测;合同第四条产品的交付: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其他有关所供货物的文件,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当然地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因资料递交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第五条签收与验收:1.入库签收: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合同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重新商定价格;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乙方应按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瑞皇公司向阜阳房地产公司供货,《送货清单》载明六棱管DN300供货量为1314米(6米/根)、六棱管DN400供货量为72米、胶圈DN300供货量为219个、胶圈DN400供货量为12个;瑞皇公司同时向阜阳房地产提交了《产品质量保证书》及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管材/管件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阜阳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6月6日、6月14日通过对公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向瑞皇公司支付货款合计221359.5元。
2022年6月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阳房地产公司使用的瑞皇牌HDPE-IW六棱结构壁管进行检测,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T19472.1-2019《埋地用聚乙烯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检验标准,所检项目中密度不合格。”2022年7月14日,瑞皇公司向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函》。2022年8月9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阜阳房地产公司使用的瑞皇牌HDPE-IW六棱结构壁管进行检测,检验结论:“该样品按T/CECS10114-2021标准检验不合格。”2023年3月2日,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界)城罚决字(2022)第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由瑞皇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N300的HDPE-IW六棱结构壁管……这部分管材密度、氧化诱导时间两项检测未达标,属不合格建筑材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阜阳房地产公司处罚款168014.66元的行政罚款;二、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8400.73元的行政罚款。”上述行政罚款合计176415.39元,阜阳房地产公司已于2023年6月12日履行完毕。
另查明,瑞皇公司提供的型号为DN300的HDPE-IW六棱结构壁管现仍有510米(85根)未使用。阜阳房地产提供其于2022年6月6日向界首市弘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转账35690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产品采购合同》《送货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管材/管件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申请函》、(界)城罚决字(2022)第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阜阳房地产公司与瑞皇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特别约定了五项标准(环刚、环柔、冲击、烘箱、蠕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结论具有专业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瑞皇公司提供的HDPE-IW六棱结构壁管存在密度、氧化诱导时间两项不合格,该两项标准虽不在双方特别约定的五项标准(环刚、环柔、冲击、烘箱、蠕变)中,但属于产品的基本属性,瑞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瑞皇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已支付的合同款金额,应以转账记录为准,为221359.5元;阜阳市房地产公司主张合同款总额为221359.5元+35690元,但金额为35690元的转账记录载明的收款方并非瑞皇公司,阜阳市房地产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转账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阜阳市房地产公司未使用的510米(85根)型号为DN300的HDPE-IW六棱结构壁管应予以退货处理,退货后,瑞皇公司应返还货款510米×163元/米=83130元。关于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不合格时按货物总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但本案中阜阳房地产公司因案涉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可以确定,为176415.39元,该数额高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额,阜阳房地产公司主张以176415.39元为赔偿损失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同属对合同一方补偿损失的性质,故对阜阳房地产公司另主张违约金220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176415.39元;
二、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130元(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510米型号为DN300的HDPE-IW六棱结构壁管返还给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1.63元、保全费1927.75元,合计4689.38元,由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4.38元,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15元。
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收款户名:收款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收款银行:工行阜阳文峰支行,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95588313110********,金额: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元(4415.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