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3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平和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驻马店市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过程中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事实不清,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3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舆三鑫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