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554号
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4元,退回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