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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554号 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申报债权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4元,退回原告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