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4幢1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85号。
法定代表人:龙洋,董事长。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1万元。二、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未付款的总金额15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周千分之三计算向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75500元。案件受理费24070元,由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