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北方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2元,由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