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龙洋,经理。
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2009年11月21日签订了《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焊装、冲压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两合同第九条第1-2款均约定,被告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周,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误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延误金额的5%。两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38万元。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2013年2月5日,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87万元,尚有人民币151万元未付。原告认为,按期支付合同价款系被告的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51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75500元。
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内容:图纸1.济南青年A级s-总装-T材3、T材4、T1、T2、T3、T7;2.济南青年A级s-总装-ZK材、ZK6、ZK7、ZK8;3.济南青年A级s-总装-RY材、RY13、RY14、RY15、济南青年A-级s-涂装-RY3范围所有施工内容。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机械工业部第九设计院对本工程进行设计的图纸和附件四《辐射采暖设备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来承担本工程的制作、安装、调试工作。二、合同总金额为90万元,其中包含税费、运费、装卸费、培训费、服务费等。三、付款方式约定有乙方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施工现场,甲方对数量、型号、外观等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计27万元;设备安装结束,甲方对安装位置、方式、控制系统等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计27万元;经试运行72小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乙方愿意将合同总金额的10%,计9万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留在甲方,待甲方正式使用后的1年,若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的问题,一年期满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款项。……九、违约责任约定有因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乙方工期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每延误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误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延误金额的5%。……2009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焊装、冲压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内容:图纸1、济南青年A级S-焊装-T材2、T材3、T1、T2、T3、T6;2、济南青年A级S焊装-RY9;3、济南青年A级S-冲压-T材2、T材3、T2、T3、T4、T6;4、济南青年A级S-冲压-RY4。二、合同总金额148万元。合同总金额为90万元,其中包含税费、运费、装卸费、培训费、服务费等。三、付款方式约定有乙方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施工现场,甲方对数量、型号、外观等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计444000元;设备安装结束,甲方对安装位置、方式、控制系统等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计444000元;经试运行72小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计444000元。乙方愿意将合同总金额的10%,计148000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留在甲方,待甲方正式使用后的2年,若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的问题,一年期满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此款项。……九、违约责任约定有因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乙方工期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每延误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误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延误金额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即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安装施工。2009年9月5日至2009年12月19日,原告对总装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09年12月19日通过了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原告对焊装、冲压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4月4日通过了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被告及监理单位分别在竣工资料上签章。
庭审中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5年3月16日对原告工作人员接收案涉工程被告付款计划邮件全过程所制作的(2015)沪徐证经字第1555号公证书。该付款计划载明案涉工程总价款90万元+148万元,已支付77万元,剩余工程款161万元,计划抵车。抵车后欠款为76万元,11月中旬计划支付20万元,上海拓邦开具148万元发票,春节前计划支付30万元,2013年6月前计划支付26万元。原告陈述被告出具该付款计划后只履行了10万元,未履行抵车的还款计划。原告自认案涉工程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87万元,两份合同被告尚欠151万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焊装、冲压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公证书、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竣工资料复印件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及《焊装、冲压车间天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该两份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交了案涉工程被告及监理单位签章的竣工验收资料,可视为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证实接收被告发送的付款计划的事实,本院对该付款计划应予确认。该付款计划载明总剩余工程款161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出具该付款计划后又支付了10万元。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151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被告未付款的总金额151万元为基数,可自欠款计划记载的最后一笔付款日次日起即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周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延期支付金额5%即75500元。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不抗辩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1万元。
二、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未付款的总金额15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周千分之三计算向原告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75500元。
案件受理费24070元,由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青
人民陪审员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褚振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