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岱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343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34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其他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