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4执1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路328号7幢7层J247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1024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你公司定作款36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811元、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诚信联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风险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5日,本院分别进行了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及股息红利。另经本院查询,2019年8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河支行存款432.36元,因金额较小,经询问,你公司暂不要求扣划,另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未查找到其他财产。
三、2019年11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香河县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状态:存续;企业设立日期:2012-08-09;经营期限至2042-08-08。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调查,协助调查人称,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在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只是对企业服务,对该企业没有管理权限,不清楚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另经本院至该公司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该公司名下无财产、无生产设备,现未进行生产经营。京N×××××号红旗牌轿车系北京建安特特种设备公司名下车辆,非该公司财产。至此,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线索。
五、2019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执行标的36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拓邦电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建安特西维欧低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