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龙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巨龙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陕西锦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13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巨龙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锦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巨龙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19.1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国土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